针对您提到的这个问题,涉及到我国法律中关于公民死亡证明书法定效力的相关规定。在下在此发表个人观点如下——首先,从普遍情况来看,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应被视为具备法定效力。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这类死亡证明并不在可公证的范围之内;因此无论您如何尝试,公证机关都将不予受理。
再者,对于一位公民的离世,除了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外,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颁发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其他辅助性证明材料等。以上观点仅供您参考。需要指出的是,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死亡证明书确实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死亡证明书通常由以下机构开具:
1.若死者因病去世于医疗卫生单位,则应凭借《死亡医学证明》来开具死亡证明;
2.如果无法获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则可依据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来开具死亡证明;
3.若死者是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无法确认其是否为正常死亡,则应凭借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来开具死亡证明;
4.若死者已进行火化处理,则应凭借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来开具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