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作为一种颇为重要且普遍存在的行政处罚形式,其含义是由法定行政机构(特指公安机关)对涉嫌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员,暂时性地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措施。
从性质上讲,行政拘留乃最为严峻之一的行政处罚措施,常用于严重违背治安管理规范,却未达到犯罪程度,仅通过警告或罚款仍感不足以进行惩戒者。
因此,法律对此类惩罚手段的设立、实施条件以及程序等方面,均具有严格的要求与条例。
具体而言,行政拘留的决定权集中于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其期限一般限定在10天之内,若情节稍重,亦不可超过15天;
行政拘留决定宣誓之后,若在申请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受处罚人及其家属寻觅到合适的保证人,或者按照法规规定缴纳了保证金,便可申请行政主体暂停执行行政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拘留并非刑事拘留或司法拘留。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拥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机关务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申诉,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以详尽的核实;
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能够成立,行政机关应予以采纳。
这样一来,行政机关也不能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就给予更深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