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结果表示不满的情况下,如针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您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需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当然,若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审理期限,必须得到高级人民法院的许可;
若高级人民法院需延长审理时间,则需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组织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展开公开开庭审理,但在经过查阅案宗材料、进行实地调查以及对涉事双方进行深入问询之后,若未发现有新的事实依据或新的理由支持原判,那么合议庭经斟酌认定无需再次开展庭审工作的,也可不进行庭审直接做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