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之上中生态环境损害涉及的法律问题上
编者按:《江河之上》是一部环保司法题材的电视剧,该剧取材于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真实案例,讲述了环境资源法官罗远、法官耿念、法官林海岚与环境专家、法庭顾问夏未冬等人,在一连串环保案件中打击污染犯罪、维护环境生态、探索司法改革、捍卫公众权益的故事。
剧中交织还原非法捕捞、装修污染、废酸毁林、非法采砂、买卖国家保护动物等环保相关案件,展现十几年来中国环保司法改革的崎岖之路,引发大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借此展示环保司法改革之路的艰辛,推广绿色发展理念,增强民众环保意识。
环境岂能随意污染
——《江河之上》中生态环境损害涉及的法律问题(上)
□记者 王思琦
环境要素损害篇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人们的一切衣食住行都和自然环境息息相关,离不开自然环境。为了解剧中关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不利改变相关的法律问题,记者邀请连江县人民法院生态庭庭长张锦生法官进行详细解读。
案件一:江石化工厂爆炸案
罗远接到民众状告化工企业非法排污、环保局不作为。据民众描述,江石化工厂冒黑烟、排黑水导致附近30吨。罗远现场取证时,发现工厂违规转移、储存硝化废料并且引发了大爆炸,导致多人受伤。环保庭最终判决该化工厂必须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化工厂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①: 江石化工厂对生产废料管理不当,间接导致生态环境污染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官解答
张锦生法官: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江石化工厂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江石化工厂废水工艺产生的30吨硝化废料具有危险特性——遇热易自燃爆炸,因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置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严重污染了环境,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罪名的主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单位,但需对行为的结果加以认定,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达到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问题②: 该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法官解答
张锦生法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指将被污染的环境和被破坏的生态,恢复至原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最权威的计算方法是通过司法鉴定,但是现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少、费用高,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基于这样一个实际情况,如果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修复费用的,可以通过委托生态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或者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的方式。例如通过咨询专家,由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结合环境损害的程度、修复的难易、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排污者的非法获益等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根据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费用标准。
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确定方法是虚拟治理成本法,这些专业领域的问题需要更多的引入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以及相关的专业人士来为审判提供专业知识的参考和支撑。
问题③: 违规储存硝化废料发生爆炸有什么后果?又该负怎样的责任?
法官解答
张锦生法官: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江石化工厂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其属于危险物质容易危害群体安全仍储藏在仓库并未遮光,在客观上实施了储存危险物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剧中引发爆炸,导致多人受伤),符合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该罪名论处。
案件二:金盟水务偷排污水致全市大停水案
金盟水务是大江市最大的污水处理公司,随着公司的日益发展,总经理胡兆宇开始不满足于正常污水处理带来的收益,在无处理高浓度废水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并威逼利诱其手下主管以暗管排污形式将无法处理的高浓度废污直接排到该市水系中,导致水环境遭受严重破环,引发全市停水危机。
问题①: 金盟水务在明知自己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依旧对无法处理的高浓度废水进行接收并篡改监测数据、还偷修暗管躲避监察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官解答
张锦生法官:金盟水务公司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公司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其中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问题②: 金盟水务将高浓度废水直接排入该市水系中导致水环境被大肆破环,还引起全市停水危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法官解答
张锦生法官: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金盟水务公司将高浓度废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致全市停水,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明知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直接或间接地将废水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件三:碧湖湾开发生态公园、私自开挖人工湖案
大江市环保联合会公益律师苏卓认为生态公园管理局违规开发人工湖,于是将生态公园管理局告到环保庭,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恢复当地原本生态。但生态公园也是一种公益,给予附近群众更舒适的环境,为此大江市环保联合会的诉求引发民众不满。环保庭顶着多方压力从中协调,最终以异地补植、修复生态的形式让双方达成和解。
问题: 剧中所提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什么?为何最后环保庭采取以异地补植、修复生态的形式进行和解的处理方式?
法官解答
张锦生法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这要求法官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调查和评估中寻找生态修复的“最优解”,而不是机械办案,简单地一罚了事、一赔了之。当前,生态修复方式主要分为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原态修复即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动植物资源减损,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小的情形。代偿修复主要针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复杂损害情形。替代修复是在无法完全恢复或者恢复成本远大于收益时,采取替代性措施减轻损害,修复总体环境容量和质量。
法院采取以异地补植进行生态修复的方式,让破坏者化身成生态环境的守护者,解决生态赔偿难问题的同时,增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并且让破坏者承担异地生态修复任务,可以减少资源再次浪费,实现生态环境损害前后的动态平衡。
案件四:超级人力派遣公司室内环境侵权案
超级人力派遣公司在装修后气味大,在办公的几年内,陆续有7名员工患癌,公司人事主管文珊珊在查出患癌后被公司辞退,为此文珊珊向律师苏卓求助。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采样后发现,该公司的有害物质严重超标。文珊珊联合之前的受害同事及过世同事家属起诉超级人力派遣公司室内环境污染,要求民事索赔。
问题: 什么是环境侵权?对于室内污染致害是否属于环境侵权的界定是什么?
法官解答
张锦生法官:环境侵权,是指行为人损害当事人的环境权益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由于现代工业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应的人群居住越来越集中趋势,环境因素日显重要,环境侵权案件也越来越集中和频繁地发生,这直接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应将室内环境污染致害的民事责任属性界定为环境侵权责任。概括而言,首先,“室内环境”在《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环境”所包含的调整范围内。其次,室内污染致害在致害方式、致害过程、致害后果、致害原因等特征上均有异于一般侵权,而相符于环境侵权,其诸特点均体现出将其作为环境侵权对待具有较强的适法性和实践必要性。再次,《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类型作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分,并在法律规定上对归责原则、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制度的区别设计,主要目的在于对某些特殊侵权中受害群体的倾斜保护,以从实质上平衡民事权利义务,救济受害群体,最大程度实现司法公平,将室内污染致害作为环境侵权处理,从价值取向上一定程度更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法官短评
张锦生法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诸多成就,对于环境资源法官来说,需要始终保持学习状态,注重司法理念创新,要在缺乏既有司法规则的情况下,探索符合环资审判规律、符合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同时兼顾公平合理的司法裁判规则。依法公正裁判只是环境资源审判的“底线”,抚平生态“伤口”、恢复绿水青山,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有序有效推进,才是最终目的。
责任编辑:林少颖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