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姓名权构成侵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进行干预和阻碍;
第二,未经允许或者未经合法授权,擅自盗用他人姓名来实施特定的行为,以此提升个人的声誉度或者获得不当的利益;
第三,虚假冒用他人姓名,即将他人的名字作为掩护,假扮成他人进行各种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企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