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倘若其中一方未经允许便擅自带走幼儿,此举属于严重犯法行为,可透过法律之途径解决。作为拥有抚养权的那一方,阻止另一半享有探视权利并强行带离子女,此类行为是不可取且违法的,对此种情况,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时,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违反规定者施以人身限制或是罚金等具体惩戒措施;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在带离子女时,也要经过法律的审核与授权,如果被剥夺了有效监护人资格,则应当返还小孩予原监护人处,以便于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保护儿童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对方的带走行为本就已构成严重后果,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提出终止其探视权的请求。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中的相关条款,即第68条中的明确规定,任何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力的个人或相关机构,均应受到人民法院依法所采取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惩罚措施。
然而,对于被带走的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以及其探望活动的强制性执行,则并不在此次法规规范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