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申请人面临严重的家庭暴力威胁或处于实际家庭暴力的困境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积极受理此类案件。针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如果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由于受到强制、威胁等不法干扰而无法亲自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他们的近亲属,以及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代表其提出申请。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所有申请都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然而在书写不便的情况下也允许以口头形式表述,同时由法院将此种口头形式以书面记录下来,这同样符合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