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为何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
犯罪客体解读。本罪侵犯的是社会公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重大财产安全。客观事实分析。本罪在导致严重后果的前提下,通过实施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样,具体包括哪些尚未有明确规定,但需注意以下两点:(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式仅限于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险方式;(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式须与失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相当。因此,对于该罪的认定,不应进行无限度的扩大解释或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本罪在客观方面需满足以下三点要求:(1)行为人实施了其他危险方式,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外且与之相当的危险方式,以危害公共安全;(2)已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致使众多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3)严重后果系由其他危险方式引发。犯罪主体界定。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皆可成为罪犯。主观心态剖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明知可能产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却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到此种后果,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发生。这两种过失均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有否定态度,既非故意,亦非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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