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民法典告诉我们,曾经的山盟海誓不是说说而已。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妻子身患精神疾病,丈夫起诉离婚的案件。
2017年6月,小高与小芳在聚会中相识,之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8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然而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小芳患精神疾病等原因时常发生矛盾。2022年1月26日,小芳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被确定为监护人。
自2020年8月起,小高便与小芳分居,此后小芳因精神疾病多次接受治疗,小高也从未给予小芳任何照顾和帮助。2022年6月2日,小高曾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小高于2023年10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高与小芳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因小芳患有精神疾病,对夫妻感情产生了一定影响,双方长时间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小高向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小高离婚态度仍然坚决并再行起诉离婚,且小芳的监护人亦认为小高与小芳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故对小高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义务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不因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感情如何等因素改变。小芳治疗期间,小高未尽扶养义务,对小高的行为应予谴责。同时,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帮助,小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及治疗疾病,生活确实困难。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及小高在小芳住院治疗期间未支付扶养费等具体情形,法院最终酌定小高应一次性支付给小芳经济帮助款12万元。(杨幼卿)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