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职业病必须是《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职工须有此类职业接触史,且经卫生机构诊断,确定为职业病的方可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有:
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职业病鉴定如下:
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2.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3.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4.协商鉴定缴费事宜 ;
5.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
6.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 ;
7.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