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家庭暴力问题时,如果一方坚持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予以拒绝,那么后者就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此过程中,需同时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证明施暴方确实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众所周知,家庭暴力行为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因此,一旦经核实属实,法院必将依法批准双方离婚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