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后商家不送货买家诉至法院索赔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福建长安网

  付款后商家不送货 买家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双倍返还定金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晓晖

  向建材店购买木地板,交了定金和货款后,建材店却一拖再拖未送货安装。石狮一男子遭遇该情况后,将建材店诉至法院。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建材店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货款。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9日,杨某因家装需要,向石狮某建材店采购木地板,并支付1.5万元定金。后经建材店派员实地勘查后认为杨某订购的木地板不能安装,随即杨某要求退还定金,但遭拒绝。4个多月后,经双方协商确认,杨某更改木地板型号,货款总额为26554元,同日杨某又支付货款5000元。

  此后,经杨某多次催促,建材店均借故拖延,在杨某提出无法送货就退款后,建材店承诺相应期限内送货安装。然而,建材店仍未能按照杨某的要求及自身承诺的期限送货和安装,也未退还相关款项。经催讨无果,杨某于2023年6月5日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材店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货款。

  石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材店收取杨某支付的定金及货款后,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送货和安装义务,且经杨某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据此,杨某有权解除其与建材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建材店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定金为1.5万元,结合双方对总货款金额26554元的确认,杨某自愿将约定定金数额改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即5310.8元,其余9689.2元视为支付货款,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结合建材店的违约情况,杨某要求建材店返还双倍定金10621.6元并退还货款14689.2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判决建材店双倍返还杨某定金10621.6元、退还货款14689.2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该法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建材店收受定金后却未能在相应期限内送货安装,因此杨某有权解除其与建材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建材店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因双方约定的定金为1.5万元,远远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即5310.8元),杨某自愿将约定定金数额改为5310.8元,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诚信是市场主体立业之本、兴业之道,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装修物品时要注意选择口碑好、有资质的商家,签订规范合法的合同,并注意保留好所购产品的相关发票、合同、聊天记录等凭证。消费者在遇到经营者存在侵权、违约行为时,可以运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定金具有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功能,如遇到卖家延迟发货、尾款价格上涨等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合理维护自身利益。经营者收受定金但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消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应由双方书面约定;2.应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和后果;3.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数额不一致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4.消费者交付定金前要充分考虑自身履行合同的能力;5.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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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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