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的法律层面来看,彩礼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赠予行为,其成立的基础在于男女双方已经约定好缔结婚姻关系。在这样的前提下,赠予方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回礼,而受赠方也不承担必须回礼的义务。
然而,即使女方给予了回礼,男方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在涉及到彩礼问题时,若男女双方已经按照规定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生活中却未能共同生活;或者在进行婚前置办过程中,给付方因此产生了经济困难,并且在双方最终离婚的情况下,男方有权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