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虽非法律设定之必要程序,且订婚本身亦无法律约束力,然而现行法规范并未予以禁止,故此情况下,如女方决定结束订婚关系,男方在合法权益方面则无法借助法律途径主张损害赔偿。
至于双方在交往期间购置之物品,因属男方之个人财产,依律法定义,亦不得向女方要求赔偿或返还。
倘若男方曾向女方支付过彩礼聘金,女方依法应当悉数归还给男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