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彩礼在婚姻破裂之际所涉及的返还与分配等事宜,首先应审视该笔款项是否具备返还之必要。
若无需返还,那么其再行分配的事项将成为焦点议题。
换言之,若彩礼在婚前支付且对男方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抑或是尽管男女双方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未能在婚后共同生活者,在面临离婚挑战之时,如男方坚决主张返还彩礼,则女方应负有返还义务,不存在任何分配议题。
在排除上述情况后,我们才能深入探讨不需返还的彩礼在离婚诉讼中的具体处置问题。
首当其冲的便是厘清此类彩礼究竟属夫妻共同财产,抑或仅归一方所有。
假如彩礼系女方于婚前所得,或者纵使是婚后取得然而赠予人已然做出明确表示仅向女方进行赠与的情况下,此部分彩礼基金便可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自然也应全数归属女方所有而不会纳入分配范畴之内。
反之,若是彩礼在婚后获得且赠予人并未明确表示仅向某方给予馈赠的前提下,该笔彩礼便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夫妇可以自主协商如何分割这笔财产,若协商无果则需交由法庭作出最终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