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定依据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且放弃优先购买权方为有效。因此,此类股权转让的效力争议及异议诉讼应由公司其他股东发起,而非其他民事当事人。至于受让人,其所提起的仅仅限于确认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给付履行等方面的诉讼,无法代其他公司法上享有权利的股东提出无效确认之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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