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丨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4-02-06    来源:福建长安网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海岚 张静吟

  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其行为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表明了鲜明的立场,判决驳回职业打假人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19日,吴某在某网购平台向某芒果干商家购买10斤芒果干。签收后,吴某又分3次向该商家购买同款芒果干累计800斤。

  同月底,吴某向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案涉芒果干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形。经市场监管部门检测,案涉商品虽为合格产品,但净含量不合格,故市场监管部门对案涉商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吴某进行回复。经协商,吴某将案涉商品全部退还给商家,商家向吴某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吴某退货产生的邮费。

  2023年9月,吴某以案涉商品缺斤少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向其支付3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发现,吴某曾于2023年7月以类似“套路”起诉某冰糖杨梅商家,在该案中,吴某先于2023年5月20日购买了1斤冰糖杨梅,随后又于2023年5月23日购买了200斤冰糖杨梅,并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于起诉前已收到全部货款和退货邮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本案中,吴某先购买了10斤芒果干,已明知案涉商品存在缺斤少两,在此基础上,吴某又故意于短期内购入800斤芒果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吴某在购买案涉商品相近的时间段内,又以近似流程购买大量冰糖杨梅,仅2023年5月下旬,吴某累计购买上千斤果干蜜饯,其行为显然已明显超过“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而且,吴某在大量购买后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为明显有别于普通消费者的习惯。

  综上,法院认定吴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保护。吴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职业打假,是指购买者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

  现如今,越来越多职业打假人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以向商家索赔为动机提起诉讼,其行为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道德的根基,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公民要塑造诚信人格,商家亦应建立诚实守信的商誉体系,只有诚信无欺才会带来更多的商业利益,共筑公平诚信的网络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126/39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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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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