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泡温泉发生意外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19    来源:福建长安网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宏斌 陈文斌

  天气转冷,不少人有去泡温泉的习惯。然而,泡温泉也存在风险,南安一名七旬老人约好友到洗浴中心泡温泉时就发生了意外身亡。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经法院调解,由洗浴中心承担相应赔偿金额。

  七旬老人泡温泉意外身亡

  2023年1月,七旬老人卢某“阳康”后,驾车与好友共同到南安市某洗浴中心泡温泉。卢某经过正常程序先冲澡再入池,一切都很顺利平常,但在泡了半个多小时准备起来的时候,突然无力摔倒。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给卢某做人工呼吸,并联系120到现场进行急救,但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各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卢某家属将洗浴中心及洗浴中心投保公共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

  卢某家属称,老人的死亡是因泡温泉引起的,洗浴中心在老人泡温泉前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未正面告知相关安全警示,应当由洗浴中心承担所有责任。

  洗浴中心负责人则认为,洗浴中心有张贴醒目的各项安全警示标识,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的义务,且工作人员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做人工呼吸,并联系120急救中心;其次,老人在明知自身有高血压、中风史且刚“阳康”,却无视各项安全警示标识,而导致后果的发生,故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洗浴中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南安法院承办法官仔细察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后根据双方意愿组织调解。

  法院认为,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宜泡澡有准确判断,但其在明知自身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泡温泉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泡温泉,最后导致意外发生,其应承担意外发生的主要责任。

  洗浴中心虽有张贴醒目的各项安全警示标识,在第一时间做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并联系120现场抢救,但洗浴中心并没有实际监督提示内容的落实,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并未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说明,未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老人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洗浴中心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共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由洗浴中心承担相应赔偿金额,由于该赔偿金额在洗浴中心所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限额内,故该款项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承担的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当然该义务也有限度,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而判断的一般标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

  洗浴中心属于经营性场所,作为经营者、经营场所的支配者,应该对危险的发生具有更高的预见可能性,特别是面对老年人,经营者应该给予更多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

  冬季时节泡温泉是许多人乐于选择的活动,为避免意外发生,未成年人、高龄老人、病愈患者等特殊群体要尤其谨慎,在泡温泉时最好有家人陪伴。同时,洗浴中心等场所在尽好安全保障义务的时候,也应强化监督管理,做好安全提醒工作。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117/39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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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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