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等级的划分

发布时间:2024-07-23    来源:华律网

一至十级伤残评判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器官全失且无法代替,需要特别医疗照顾并存在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2、二级伤残:器官重大损伤或变形,功能严重受损或伴发并发症,需特别医疗照顾并存在部分生活自理障碍;3、三级伤残:器官重大损伤或变形,功能严重受损或伴发并发症,需特别医疗照顾并存在部分生活自理障碍;4、四级伤残:器官重大损伤或变形,功能严重受损或伴发并发症,需特别医疗照顾并可能存在无生活自理障碍;5、五级伤残:器官大部分损伤或变形,功能中度受损或伴发并发症,需一般医疗照顾并无生活自理障碍;6、六级伤残:器官大部分损伤或变形,功能中度受损或伴发并发症,需一般医疗照顾并无生活自理障碍;7、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损伤或变形,功能轻度受损或伴发并发症,需一般医疗照顾并无生活自理障碍;8、八级伤残:器官部分损伤,形态异常,功能轻度受损,需一般医疗照顾并无生活自理障碍;9、九级伤残:器官部分损伤,形态异常,功能轻度受损,无需医疗照顾或仅需一般医疗照顾,无生活自理障碍;10、十级伤残:器官部分损伤,形态异常,功能无碍,无需医疗照顾或仅需一般医疗照顾,无生活自理障碍。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4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4.5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原告一般是患者本人,如果死亡的,一般指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而被告一般是指医院,主治医生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

3.,要有合理的赔偿请求。赔偿的数额应根据法律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过合理的范围,漫天要价,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

4.要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最主要的是鉴定结论,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要提供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病历资料,并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医疗纠纷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为:

1.医疗事故发生地

2.医疗后果出现地

3.肇事医疗单位所在地

4.个体医生的住所所在地

注意: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但起诉后不得再任意更改。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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