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公诉审查期一般为数月

发布时间:2024-07-23    来源:华律网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后需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审查方能提出公诉。依据相关法规,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提交的案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决定,若是重大、复杂案件则可延展15天。若被告承认所犯罪行并接受判决,该案件有望在10日内完成决定,而对于可能判处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其决定时间可延迟至15天。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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