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篇章,户口迁移与籍贯的填写问题探讨如下。在户口迁移的过程中,尽管户籍会相应地发生变迁,然而我们的籍贯始终保留原有状态,通常这一身份标识源于父祖辈的居住地点或是自身的诞生之地。
其次,关于何谓户口迁移,需明确的是,户口迁移,乃我国户口登记制度所严格执行的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之一。当公民常住地址有所变动时,便需要将户口迁入当前的居住所在地,也就是意味着进行户口迁移的操作。在此基础上,为让广大读者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特此列举以下相关法律条款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