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报工伤应具备哪些证据
员工受工伤后,单位不愿意承担责任的,员工应该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即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要求企业赔偿。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有:
1.工资卡、工资条(需会计财务人员签名)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2.职工花名册。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4.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5.其他同事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7.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8.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作原因要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2.主观要素: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3.工作时间要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4.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5.其他:法律快车提醒您,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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