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经侦部门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系列规范性文件解读说明材料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22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为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注入强劲势能。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多次召开高质量发展片区会,要求政府各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问题,要坚决破除制约企业家发挥作用、影响企业发展壮大的阻力和障碍,谱写新疆高质量发展新篇章。2023年2月7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要求政法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厅结合各警种业务性质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经侦部门作为公安机关中与企业接触最多、关系最密切的警种,积极创新工作思路,结合公安厅制定的具体方案,切实发挥警种优势,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既加大对涉企犯罪的打击力度,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又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办案对企业的影响,全力构建安全、规范、井然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投资者、企业家等在内的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长期以来,我区有个别地区经侦部门在处理涉企案件、涉企矛盾中,还存在片面强调打击效果,忽视社会效果的情况;也有个别办案单位在涉民营企业案件处理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因此,公安厅经侦部门研究制定了《新疆公安经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发展20条措施》《新疆公安经侦部门“亲”“清”警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目的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做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既依法依规、又人文关怀。同时,自治区公安厅与自治区工商联联合会签印发《全区公安经侦部门为企服务警企联络室建设指引(试行)》,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共同向社会发布,旨在通过“护企”“保企”“安企”“强企”“助企”系列具体举措,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为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新疆公安经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发展20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注重打击整治,推进打击护企。该部分对受理民营企业报警求助、依法侦办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做了详细规定。目的是在接报案立案环节实现“案件流程全监控、接报案零漏管”,在侦查办案环节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的同时,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对人身和财产强制性措施方面采取审慎态度,最大限度的保护涉案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二是强化服务职能,推进长效帮企。该部分对风险防控、规范执法、宣传教育做了详细规定,对企业风险如何化解处置、风险预警如何提示给出解决方案。对向企业普法宣传责任主体,宣传模式、宣传重点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强化执法监督,推进制度助企。包括持续严明“亲清”要求、强化涉企信访办理化解、拓宽警企沟通渠道、畅通投诉反映渠道等要点,从强化监督角度,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质量考评等手段,全面加强涉企案件监督,规范经侦执法,处置化解矛盾。

  《新疆公安经侦部门“亲”“清”警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通过对警商交往12条正面清单和12条负面清单的规定,推动警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和尊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深化清廉公安建设。

  下一步,全区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将按照系列工作规定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为企服务警企联络室,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在此,新疆公安机关提示您:企业或者企业家朋友们可以通过公司或本人所在地的警企联络室反映涉企问题及线索,也可以通过公安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服务平台、新疆经侦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问题,我们将做好对涉企问题及线索的解释和核查处理工作。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媒体朋友们继续监督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积极举报涉案线索,并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全区公安经侦部门将会同各级工商联共同做好为企服务工作,为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

   

  新疆公安经侦部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发展20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企业公平竞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努力为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推进严打犯罪护企

  1.切实做好民营企业的报警求助。对民营企业的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查。

  2.依法侦办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持续组织开展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经济犯罪专项行动,对常见多发、关系民生、妨碍企业创新发展的经济犯罪实行常态化打击,对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突出经济犯罪,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以及公司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着“创新创业”“新兴产业”等旗号或幌子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企业真正的创新创业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部门协作,推进风险防控保企

  3.推动企业风险化解处置。搭建“企业风险监测模型”,汇聚企业正负面数据及互联网信息,努力刻画全区企业全息画像,构建全区企业地图,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立足公安职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风险隐患化解处置工作。

  4.注重风险预警提示。健全突出经济犯罪风险回溯制度,注重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经济管理以及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沟通联系,持续开展宏观战略研判,深入调研违法犯罪规律特点和经济运行形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系统性的违法犯罪问题和风险,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出防控意见,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推送前端监管制度和防控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对涉企突出经济犯罪的综合治理。

  5.强化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充分利用党委政府建立的各种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和平台,会同有关部门主动开展涉及企业的矛盾纠纷排查,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化解矛盾,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6.加强与工商联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与工商联部门日常联系、服务保障、社会共治、宣传引导等工作机制,形成公安、工商联普遍合作的工作格局,共同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公平公正,推进规范执法安企

  7.坚持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企业实行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坚持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权益的保护,坚决防范和纠正选择性执法行为。

  8.严禁刑事执法插手经济纠纷。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符合法定撤案条件的,依法及时撤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对涉嫌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9.严格依法依规确定案件管辖。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分工,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制度规定,严格禁止违法违规争抢管辖、逐利执法。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指定,不得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侦查,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虚假破产案件,明确由地(州、市)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10.稳慎适用人身性强制措施。依法审慎适用人身性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技术员等生产经营人员,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违法犯罪危害性情况,依法及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要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依法告知诉讼权利,及时将认罪认罚情况记录在案。

  11.审慎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加强常态化监督管理。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企业财产,尽快进行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措施。

  12.加大涉企“挂案”清理力度。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积极稳妥组织开展全区公安机关涉企“挂案”专项行动。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要依法撤销案件或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对具备侦查条件和查证价值的要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加快侦查进度,尽快侦查终结;对案件争议较大或存在涉稳信访隐患的要深入研究论证,必要时,应当会同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共商处置意见,依法审慎处理。

  四、强化宣传教育,推进预警防范强企

  13.推动社会化宣传防范。根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面向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法制宣传,继续组织开展“5.15”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宣传日等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网络平台和移动终端,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规范执勤执法、助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制度举措,提升普法效率效果。

  14.加强企业内部安全防范。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内部“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落实重点部位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对企业管理、财会等重点岗位人员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和应对涉企经济犯罪安全风险。充分运用公安大数据资源,强化涉及企业典型案事例分析研判,针对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建议。

  15.常态发布典型案例。建立年度发布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制度,每年以新闻通气会、“5·15”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宣传日等形式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宣传工作成效,稳定市场预期,增强企业家信心。

  五、严明纪律要求,推进亲清关系助企

  16.持续严明“亲清”要求。出台《新疆公安经侦部门“亲”“清”警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进一步严明警商交往的法度、尺度,推动警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做到真心实意、光明磊落和企业打交道。明确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执勤执法、走访调研、日常服务等与企业交往过程中的底线,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服务企业纪律要求。对违法违纪领导干部和民警,在第一时间纠违纠错的同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究。

  17.加强涉企执法监督。持续开展信访核查、个案评查、执法巡查和专项整治等执法监督工作,加强执法质量考评,加大对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力度。坚决整治案件久拖不立、久侦不决,超标查封财产,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杜绝机械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发生。

  18.强化涉企信访办理化解。健全完善涉企案件举报投诉受理核查机制,及时受理核查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涉企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信访投诉。重点开展化解整改工作,通过加强案件评查,高标准限时办结涉企信访事项,及时依法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9.拓宽警企沟通渠道。制定《新疆公安经侦部门为企服务警企联络室建设指引(试行)》,在全区各级经侦部门全面推进为企服务警企联络室建设,进一步建强服务网络,优化服务职能。

  20.畅通投诉反映渠道。通过电话接访、12309举报网络平台、“新疆公安经侦”微信公众号、“厅(局)长信箱”、为企服务警企联络室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绿色通道”,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控告,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处理。

    

  新疆公安经侦部门“亲”“清”警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推动警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和尊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深化清廉公安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新疆公安经侦部门“亲”“清”警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正面清单

  1.正确处理警商关系。准确把握“亲”“清”关系的内涵,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依规依纪的前提下,只要不涉及公权私用、无不正当交易,企业正常发展有需要,即可坦荡接触、“清”“亲”交往,积极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真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健全警企联系制度。建立健全体系化警企联系机制,主动上门走访调研,经常性了解企业动态、悉心听取企业诉求,并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系统化的服务指导工作。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解决或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或党委政府帮助解决。

  3.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4.严打涉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的各类违法犯罪,依法侦办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秩序的案件,严肃查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涉企职务犯罪,全力保护企业及经营者财产和人身安全。

  5.严格把握罪与非罪。严格审查涉企案件事实、证据,区分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经济犯罪的界限、不当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以及企业经营者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少用、慎用刑事打击。

  6.审慎适用强制措施。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和柔性执法理念,研究细化柔性执法措施,办理涉企案件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注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深入开展整治违规使用资金查控平台冻结手段专项活动,不断规范资金账户冻结措施适用,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7.加快涉企案件办理。全面落实受立案制度措施,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源头管理。对重大涉企案件,实行专案专办、挂牌督办。推行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进度,缩短办案周期。全力开展追赃挽损,依法启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持续开展涉企“挂案”清理工作,减少民营企业“讼累”。

  8.建立预警防范机制。依托“1.10”人民警察节、“5.15”打防经济犯罪宣传日等活动,持续推进防范侵企犯罪宣传教育,着力提升企业预防内部职务犯罪、防控外部经济犯罪侵害的能力。强化对涉企突出违法犯罪的研判分析,加强对本地同类别企业的针对性体检和预警,最大限度防范同类犯罪发生。

  9.强化矛盾排查化解。建立涉企矛盾纠纷常态排查机制,加强情况掌握、原因分析和问题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依法妥善处置。

  10.加强异地执法协作。加强与其他省市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对涉及本地企业的跨区域重大案件,主动对接、积极协作,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11.注重维护企业声誉。严格把握涉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既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又要避免舆论炒作冲击企业品牌声誉、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帮助企业化解相关舆论风险。

  12.其他符合“亲”“清”警商交往规范的行为。

  二、负面清单

  1.严禁在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公安部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在服务企业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2.严禁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假借企业名义谋取私利。

  3.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及其经营人员的财产。

  4.严禁在涉企工作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包庇、放纵企业不法行为甚至充当“保护伞”。

  5.严禁接受企业及其经营人员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未经批准参加企业各类庆典活动。

  6.严禁因个人关系亲疏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对国有、民营、外资等不同所有制企业区别对待,甚至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利益输送。

  7.严禁收受企业赠送的礼品、礼金、电子红包、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以及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等。

  8.严禁由企业及其经营人员支付应由本单位、本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贷、借物。

  9.严禁违规在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得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或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到企业挂名领薪,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10.严禁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承揽企业业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企业产品、服务,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向企业揽储、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1.严禁离职或退休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的聘任,或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等。

  12.严禁参与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公安部明令禁止的活动,以及其他警商交往中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新疆公安经侦部门“亲”“清”警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

        《新疆公安经侦部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发展20条措施》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zcjd/202311/c874da75966f4f0eba72abf15d820ab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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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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