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以法治力量畅通职业教育良性循环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瑞恒
通讯员 丛丽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办学模式,是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抓手。《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共六章44条,包括总则、引导和实施、服务和保障、督促和评价、法律责任和附则,已于3月1日起施行。
“作为全国首部有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施行对于全面提高天津市职业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处处长李力介绍,该《条例》与《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成为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创新彰显天津作为
多业联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以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为两翼的产教融合新型组织形态……这些都是天津市近年来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方面的积极探索,并在体制机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探索制定一部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专门地方性法规,以法治力量畅通职业教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良性循环,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对接,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协同育人,在探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新模式中彰显天津作为。
基于此,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有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法律法规文件、天津市政策文件以及其他省市的地方立法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立法资料汇编。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立法工作,去年年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殷向杰带队到相关企业、学校开展调研,实地考察职业教育师资人才培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学生实习实训等情况。他指出,要聚焦重点问题完善制度规范,为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为行政立法职能部门,天津市司法局坚持提前介入,对法规权利义务设置、主体作用发挥、服务保障措施提供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把创制性条款、解决本地实际问题、贯彻上位法举措作为重点审查内容,确保《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天津市司法局立法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天津是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条例》聚焦关键问题,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施中各方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条例》提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双向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同时规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当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社会参与,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形成职业教育和产业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完善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联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支持依法组建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推进实体化运行,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开发、产业升级、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条例》还提出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本行业实习与学徒岗位需求信息;市教育部门、科技部门支持职业学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市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服务保障长足发展
针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难点问题,《条例》明确了财政、土地、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措施。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整合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智库。
天津市人民政府将职业学校校舍、实习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预留地纳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为国家认定的产教融合试点区域预留一定比例用地,用于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对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给予用地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建设。鼓励保险公司完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开发中国特色学徒制保险产品。
《条例》还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支出、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开展学徒培训给予补贴作出规定。
“《条例》的出台对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院长于海祥认为,《条例》明确了人才培养的主体、方式和内容,规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由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四个主体协同推进,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学生实习实训、校企学徒培养、校企双向交流聘任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有助于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人才培养制度,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适应性。
以督促管以评促改
《条例》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督促和评价制度,重点对清单制度、校企合作成效、行业信用评价等方面作出规定,增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刚性约束。
根据《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推进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制度,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情况作为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建立联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价,对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评选示范企业的重要参考,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明确市有关部门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此外,《条例》还对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天津将坚持行业办学特色不动摇,推进产教融合深入发展。”谈及《条例》的落地施行,李力表示,未来要积极推进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信创、数字经济四个产教联合体和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智能供应链、智慧能源等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实体化运作,推进职业教育与天津市现代产业体系深度融合,提升职业教育服务产业能力。推进工程化、项目式、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推进产教融合深入嵌入下的职业教育专业、课程、教材、基地、装备和师资建设,打造一批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和教学资源,不断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