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6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加强对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解释》共23个条文,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经营、林业碳汇等新类型担保、公益林经营、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解释》强化市场规则统一,明确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规定当事人因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时明确,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主张林业经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能取得相关权利的当事人通过合同责任方式进行救济。
此外,《解释》明确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规范林业碳汇交易规则、丰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其中,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