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法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在数字成为基本生产要素的当下,数字基础设施如何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如何实现?数字经济安全如何保障?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意味着河南省数字经济发展已有法可依。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河南省数字经济发展没有法律保障的空白。”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说,《条例》共10章76条,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数字经济促进措施、数字经济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界定。
高度重视新兴领域立法
“从2021年8月份启动起草工作,到11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再到12月份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仅用了5个月时间。”王新民表示,省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新兴领域立法,2021年年初就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并敏锐抓住数字经济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战略性作用,将《条例》从立法调研项目调整为审议项目,由法工委牵头起草,加速推进。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序推动条例起草的各项工作。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鉴于数字经济属于新兴领域,具有高创新性和广覆盖性,还将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恩东,全国人大代表、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主任吴健以及省内外数字经济领域的学术界、实务界专家吸纳到起草工作组,形成强有力的起草班子,促进立法工作稳步、高效推进。
“《条例》形成初稿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由于数字经济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遂印发省内外三十多家数字经济企业等市场主体征求意见。”王新民说,由于数字经济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属于地方探索性立法,为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初稿形成后主动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国家发改委对《条例》初稿予以高度评价,认为《条例》能够结合河南实际,内容全面系统权责明晰。
“目前,数字经济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地方也仅有浙江、广东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是具有创新意义的探索性立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说,在立法中,着重将河南省在数字经济领域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通过立法进行了固化,同时制定了一些能够引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比如,为了促进数据资源的产业化发展,明确了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则以及数字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等。
通过立法提升竞争优势
近年来,河南省以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为主线,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尤其是2016年10月河南省获批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以来,按照国家定位和要求,全面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探索,数字经济呈现加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当前,河南省委作出了全面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的重大部署,将建设数字河南作为赢得未来的战略工程。
李公乐表示,河南省数字经济发展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来看,核心产业总量不大、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不够深入,缺乏根植性强的龙头企业和标志性重大项目,发展水平处于全国第二梯队,与广东、浙江等数字经济强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加快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必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立法提升河南省数字经济发展竞争优势。
2020年,河南省产业数字化占GDP比重约为22.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存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慢、质量不高,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存在“不愿转型、不敢转型、不会转型”等问题。为此,《条例》明确了农业、工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同时加强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支撑。此外,注重提升各类开发区的数字化管理服务功能,加强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迎伟认为,“十四五”期间,河南省将以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为牵引,着力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抢先开展数据价值化试点,全面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治理能力,推动数字技术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加快建设数字河南,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加快建设数字河南,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方位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随着人们对数字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数字经济边界和内涵也在不断拓展和丰富。目前国家层面普遍认为数字经济包含‘四化’,即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王新民介绍说。
《条例》明确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突出数字基础设施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重点对通信网络、算力、新技术、融合、信息安全等方面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规定,明确要求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规划应当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衔接,共建共享。
在数据资源上,《条例》明确了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限制性规定。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加快推进数据价值化,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为此,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一章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原则、限制性规定和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二是将数据资源划分为公共数据资源和非公共数据资源,并分别明确了两类数据资源的利用规则;三是推动数据资源交易流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法设立数据交易中心,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建立完善数据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在产业化发展上,《条例》支持建设数字经济园区,打造优势产业集群。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规划本行政区域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做强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要求推动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整合创新要素资源,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施科技攻关,推动核心技术突破创新;要求引导和支持建设数字经济园区,打造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系统性的促进和支持。”王新民介绍说,《条例》要求各级政府通过统筹财政资金、政府集中采购等途径,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技术研发等;同时要求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完善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劳动保障体系,维护数字经济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平台经营者未对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商业保险保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两者不是平行的进程,而是彼此叠加、相互促进。”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田海涛看来,《条例》的出台,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法治保障。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