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走我租的车出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7-02    来源:河北日报

随着共享汽车对大众日常出行带来的便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驾驶共享汽车的行列当中,而借用他人驾驶资质注册账号的、碍于朋友面子临时出借账号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账号的情形时有发生。近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一起因将租来的共享汽车转借他人后引发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案件。

2019年5月8日,在闽侯务工的四川小伙小舒(化名)在某APP上租了一辆共享汽车。当晚,小舒和朋友一起吃烧烤,并叫上了16岁的小黄。其间,小舒提到自己是开着共享汽车来的,车停在路边,车门没锁。之后,小黄因有急事需要临时离开,就开走了该车。

凌晨1时许,16岁的小黄在开车往福清方向行驶时,与一辆逆行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车主倪女士受伤。事故发生后,小黄不但没有及时报警,还加速逃离。当天凌晨4时许,小舒直接通过APP将租赁的车辆归还。据悉,经闽侯交警大队调查,小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应当负全部责任。

之后,小黄、小舒及倪女士因交通事故赔偿发生纠纷,倪女士诉至法院。

经审理,闽侯法院认为,小黄无证驾驶又在事故后驾车逃逸,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小舒在租赁车辆后,对车辆具有管理、控制的义务,其未妥善保管租赁的车辆,导致车辆被无驾驶资质的小黄使用并发生事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综合案情、庭审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小黄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舒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黄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其本人有财产的,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租赁平台已尽到审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各共享汽车平台一般有规定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汽车提供给任何非授权驾驶人驾驶,当共享汽车用户将账号或已解锁车辆借于他人使用的,若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依其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者的共犯而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用户应按约定使用租赁车辆,遇到紧急情况不得不出借车辆,也应对车辆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借用人有无驾驶资格、是否饮酒、有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情形进行必要审查,以避免“好心”惹麻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应及时报警、报险,并将事故情况告知运营平台,万万不可隐瞒事故或弃车逃逸。(郭佳文 李明敏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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