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频发需综合治理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和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养猫犬等宠物来释放压力、增添乐趣。随之,不文明行为也日渐增多,恶犬伤人现象频发。近五年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75件。经梳理分析,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主要受害人群多为老人儿童。在受理的案件中,老人儿童作为受害人的比例高达85.3%。主要在于他们体力弱、反应较慢,面临犬类突然袭击时,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和身体条件快速躲避、反击,从而让他们更容易成为侵害对象。
二、恶犬伤人致残的风险较高。在发生恶犬伤人事故过程中,恶犬一般会攻击、撕咬人的头部、身体,特别是恶犬突然窜出追赶行人,容易造成行人受惊吓而慌不择路,进而发生摔倒路沟、崖边,造成身体挫伤、面部受伤,严重者会导致人体组织缺失乃至构成伤残。
三、农村和城市小区为主要发生地。农村农户为了方便生活或看家护院,多养犬;城市小区,市民出于情感寄托,也会选择养犬。基于此,恶犬伤人事件也多集中发生在城市小区和农村。在农村,尤其是居住在乡镇道路边缘的农户,对饲养的犬只多为放养或者拴在距离公路较近的地方,因来往人员较多,容易造成犬咬人、惊吓路人致其受伤的事故。在城市小区中,一些市民不依法、文明养犬,或饲养大型犬、禁养犬,在外出时未依法拴绳,导致在人流量集中的小区经常发生恶犬伤人事件。
四、管理不当是侵权发生的主要原因。我国关于饲养宠物犬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可见,犬只伤人事件频发的原因不在于犬,而在于人,在于养犬人的素质和意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绝大部分恶犬伤人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市民不给犬拴绳、大型犬不戴嘴套、饲养烈性犬等,没有依法、合理管理所饲养的犬类。
据此,重庆二中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在农村,养犬的农户因条件限制,对养犬的技能、对犬的约束、疾病防治、法律责任承担缺乏相应认知,村委会应当在管理整治规范养犬方面承担起登记、宣传、引导、教育的职能,预防发生危险。在城市小区,如养犬人不依法文明饲养,物业有责任提醒、制止。如物业长期忽略乃至发生恶犬伤人事故时故意躲避责任而不及时施救,该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完善养犬法律法规,强化制度刚性。养犬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关系到如何规范和监督养犬行为、关系到如何保障公共安全和卫生,关系到如何兼顾犬主人和他人的利益,其涉及主体较广。因此,制定的刚性约束必不可少,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养犬法律规定,明确养犬的条件、程序、方式、范围等,设定养犬的标准和限制,以及鉴定登记、备案、检测等制度,对于违反相应规定的应及时处罚,避免“罚而不管”。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应对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养犬的法律法规,普及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对文明养犬的认识。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养犬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法律意识。合理引导青少年正确认识爱护动物和文明养犬的关系,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价值观念。动员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文明养犬工作,充分利用其专业服务和咨询意见,在全社会倡导文明养犬理念和行为。加大执法与司法力度,定期发布恶犬伤人造成入罪、赔偿等不良后果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效应,倒逼养犬人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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