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假释后他重归社会

发布时间:2024-06-16    来源:中国法网

  2023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工作方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落实、有序开展假释工作。近日,审监一庭审结哈尔滨市域内首例假释案,敲响近十年来假释案件第一槌。

  杨某某初中辍学后一直从事养殖工作,一次酒后与麻某某发生口角,将汽油倒在现场,扬言与其同归于尽,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真诚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罪犯危险性评估中心评估,黑龙江省新康监狱审核,认定杨某某暂无再犯罪危险,并征求被害人麻某某对杨某某报请假释意见。

  社区矫正机构综合评估认定杨某某适合社区矫正后,新康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杨某某予以假释。

  立案后,审监一庭对罪犯杨某某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生理和心理状况、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罪犯杨某某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无前科劣迹,无性格缺陷,情绪稳定。杨某某当年犯罪属一时冲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前多年从事养殖业,具有一定技能,其母亲作为担保人,有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女儿年纪尚小,需要父亲照顾。现杨某某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危险,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假释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议庭于5月10日开庭,当天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11日与社区矫正机构交接完毕后,母子相拥而泣。杨某某母亲衷心感谢法院和监狱做的一切,“感谢你们让我们家得以团聚,一定会配合司法机关教育好他。”杨某某表示,“一定重新做人,遵纪守法,好好照顾母亲和女儿。”

  作为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体现“宽严相济”,彰显人道主义,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与刑罚执行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合力协作,积极努力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假释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5/14/content_8996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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