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琼海市林某某与李某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林某某与李某某是某镇某村的村民,因高速路建设项目需要,林某某与李某某的土地均被列入征用范围内。林某某与李某某的土地为相连的两块土地,李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登记面积是166.29平方米,但征地补偿面积为139.40平方米,一共少了26平方米,而林某某获得征地补偿的面积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多了26平方米,李某某认为林某某多出的26平方米征地面积属于自己,林某某则不予认可,双方因边界不明导致的土地权属争议产生了纠纷,于2022年6月某日共同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2022年6月某日上午,调解员来到现场,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随后实地勘察和走访询问同村村民,证实现场情况与当事双方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同时了解到,林某某与李某某以前没有其他矛盾,两家一直相处融洽。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分清征地的界限。争议焦点确认后,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员一同到现场,针对争议焦点面对面地进行协商沟通。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着重解释了调解原则、调解制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接着,调解员复述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后,调解员提出,鉴于双方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请双方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带到现场。调解员认真查阅了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根据四至现场测量征地补偿面积后,发现李某某的实际补偿面积为139.40平方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面积是166.29平方米,确实少了26平方米;通过相同方式测量林某某的实际补偿面积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确实多了26平方米,两家的土地实际补偿面积之和刚好等于两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面积之和。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调解员向双方讲明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一是通过调解处理,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矛盾就此化解;二是协商不成的,由镇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三是当事人若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进行诉讼,但后两者耗时较长且程序繁琐,调解员劝解双方,鉴于大家都是邻居,且平时关系融洽,因为这件事产生纠纷得不偿失,乡里乡亲和睦是关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经现场测量,林某某的实际征地补偿面积多了26平方米,而李某某的实际征地补偿面积少了26平方米,并且少的部分与林某某多的部分刚好吻合,足以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征用土地边界线没有划分清楚。归根到底,林某某和李某某只是两家在土地中间的分界线上划分不清,解释清楚及时化解矛盾就好,没必要继续争执影响生活。
当事人在听到调解员劝解和释法,以及看到现场测量结果后,纷纷放下心中芥蒂,同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基准,林某某同意将26平方米所换算的征地赔偿款(除去村小组提留5%)4000.00元退还李某某,并当场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双方至此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林某某同意将26平方米所换算的征地赔偿款4000元全数退还李某某;
2.林某某当场以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4000元给李某某;
3.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再对26平方米征地的赔偿款产生争议。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农村土地权属划分不详、村民法律意识有待加强等问题是山林土地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人民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开展调解,并现场给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促进矛盾纠纷合理解决。村民之间闹矛盾,若不及时加以引导调处,可能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在此次纠纷中,人民调解员工作细致耐心,坦诚中肯,慢慢让双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促成了纠纷的解决和协议的达成。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