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赵某与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
2023年3月某日晚,赵某和李某在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某团一餐厅就餐,席间双方曾饮酒。饭后,赵某和李某发生肢体冲突,致赵某受伤,经送医诊治,赵某腰右侧1-4横突骨折。待赵某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一事产生纠纷,便向该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接到双方的调解申请,第一时间指派调解员进行实地了解,并负责该纠纷。调解员经过走访了解得知,赵某和李某均为该团职工,且两人是邻居,日常关系较好。赵某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时,该团110接警中心也接到了报警,并派出民警前往处置。民警经过查看监控视频记录,显示双方发生争执后,是李某率先出手伤了赵某。
掌握纠纷事实后,调解员将赵某和李某约至调解室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赵某表示,自己现在身体受损以后不能干体力劳动,李某应当承担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李某则认为,发生纠纷的缘由是赵某先出口辱骂自己,而自己气不过才对赵某动了手。且赵某住院期间,李某已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因此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鉴于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员劝说他们各自回去冷静一天,次日再行调解。
次日,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第二次调解。此次调解,调解员选择在双方家中进行。在赵某家中,调解员首先对其遭遇表示了关心和同情。赵某表示,虽然目前身体恢复得不错,但因此矛盾未决所以在心理上未做好复工准备。调解员表示一定会依法公正解决纠纷,并劝说赵某降低心理预期,积极复工,让生活早日回到正轨。赵某情绪逐渐得到平复。
随后,调解员前往李某家中,首先向李某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调解员告知李某理应承担赵某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李某听到法律解释后态度渐渐有所动摇。调解员抓住时机,以“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抬头不见低头见”等民间俗语对李某进行情理感化,李某认真考虑后表示愿意承担法定责任。
看到事情有所转机,调解员趁热打铁再次赶到赵某家中,向其转达了李某的诚意。赵某随后向调解员提供了收入证明材料、住院费用单据、复查费用单据、营养品小票等证据。调解员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开展第三次调解。
第三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现场向当事人宣讲了国家对于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的核算标准。但参照司法判例,只有造成严重后果,如严重精神疾病、严重身体残疾等,才会支持精神损失费的诉求,赵某显然不属于这类情况。据此,结合赵某提供的相关票据,计算出李某需赔偿赵某后期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87295.01元。前期李某已赔付赵某医疗费7295.01元,还剩余80000元(捌万元整)。对于调解员提出的有依有据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双方均表示认可。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李某于2023年6月支付给赵某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80000元(捌万元整),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赵某一次性赔付;
2.双方就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赵某身体健康如有任何问题,赵某不再进行任何赔付。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后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因就餐饮酒时说话不当,而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除需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调解中如何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能不破坏邻里关系、朋友友谊是化解纠纷的难点。
防止一方以弱势角度提出过分要求。在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前期准确掌握法律法规,详细收集证据材料等举措,为后期调解打下了良好基础。调解员采用“先降温,再讲理”的调解方式,灵活处理当事人的情绪,找好矛盾点,抓准调解时机,最终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