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谋害已故法定继承人以致实施未果者,将会因此而丧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资格和权利。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哪些行为将导致继承人丧失已有的继承权,有着明确且具体的规定:
首先,如果有继承人蓄意杀害被继承人而未遂;
其次,若继承人因为争夺遗产而对其他合法继承人下手进行杀害;
再次,如果继承人公开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尽应尽的义务,或是对被继承人进行严重的不人道的虐待;
再者,如继承人以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等方式来影响财产分配;
最后,如果继承人使用欺骗、恐吓等恶劣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已经生效的遗嘱,使原有遗嘱因继承人有意而无法履行其应有功能的,都将被视为这些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丧失继承权的程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