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血缘关系的继子女若与继父之间已然建立起实在的抚育关涉,便具有法定权利继承继父的遗产所有权。
然而,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视为已经建立起事实抚养关系:
首先,继子女受到过继父母在经济上的扶助和支持;
其次,继子女曾接受过继父母在生活关照以及教育方面的关心和指导;
此外,如果继子女能够在经济上对继父母提供援助,或者在劳务上积极向继父母伸出援手并提供主要扶助服务,也能被认定为存在事实抚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