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宽恕之后,尽管其仍有幸存的亲族,但已不再享有任何法定继承的权利。
作为侵犯被继承人生命之恶行,继承人残酷地剥夺了被继承人的生命,这无疑已经构成了继承权的彻底丧失,正如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意味着继承人的继承权将永远停止行使,而且此种效力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和不可扭转性。
即便在当事人尚未离世的情况下,如若事后面对残忍杀害事实却选择原谅继承人的罪责,亦无法改变遗产分配的最终结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