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书遗嘱领域内,应当强调的是,遗嘱人必须亲自执笔书写遗嘱的所有必要条款内容,并亲自签名确认,同时标明该遗嘱订立的具体日期。此类遗嘱只在遗嘱人去世之时方能生效。(1)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遗嘱人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理智和认知能力。而对于那些受限于行为能力或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他们并不具备遗嘱的能力或资格,因此无法依法设立遗嘱。(2)在设定遗嘱的程序中,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的真挚意思表达,而非被他人所替代。换言之,遗嘱不是依靠代理人执行的,而是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签署确认。(3)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遗嘱仅在遗嘱人离世之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处理遗嘱事宜时务必要保持警醒,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