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制度,关于房产遗产承袭次序的安排是这样的:
在万事俱备时首先由一套严格执行的优先级顺序继承人做出决定。
也就是说,若没有他人对这些房产遗产有任何进阶的权益主张,那么将毫无疑问地退伍于此,这类情况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并未存在任何具有继承资格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其二,虽然存在此类继承人,但是他们选择集体撤销自己的继承权利或者已经失去了继承资格,以此来满足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利益需求,这同时也保证了继承权赋予男性与女性机会上的公平公正性。
此外,当有遗嘱存在时,理所应当首要遵循遗嘱规定,而如果这样的遗嘱并不存在,那么就要依照法律规定中所注明的尊崇顺序进行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