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情形是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且不会危害社会利益的。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是需要由一方提议并解释情况、达成书面协议等。
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情形有: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2.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4.企业破产、停产、转产,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如下:
1.一方提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理由;
2.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3.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4.报登记机关备案。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建议或答复,应在集体合同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特殊情况下,如工会解散、企业破产、不可抗力的现象发生等,允许无过错的一方单方面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期限是有限制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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