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职时竞业限制可以拒绝签吗
1.在职工离职时,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劳动者是有权选择是否签署的。
2.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竞业限制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劳动者完全有权利拒绝签署。
3.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如果用人单位以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方式来胁迫劳动者签署,这种行为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4.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劳动合同法》中。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1)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等做了具体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有一些具体的规定需要注意。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这个约定执行。
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经过劳动者的要求后仍然不肯支付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如果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需要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的要求,那么需要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4.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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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