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中聘请律师的最佳时间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华律网

我们要明确一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们,从他们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便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力。在此期间内,他们仅能委托专业的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服务。换言之,公诉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只有律师能够担任辩护人这一角色。而对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们来说,他们可以随时随地委托辩护人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样,公诉案件中的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从案件被移交审查起诉的那一天起,拥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最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样享有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力。【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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