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婚约彩礼问题的详细律令条款如下:
第
一,彩礼实际上是为了顺利缔结婚礼的一种赠予行为,因此,彩礼应该划归女方所有,除非有特殊的约定,否则彩礼都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第
二,确保婚姻自由,严禁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严禁以婚姻为由索要财物。
1.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要求退还彩礼:
①如果男女双方虽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同居生活超过了两年时间;
②如果男女双方虽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同居生活不满两年,但是已经生育子女;
③如果接受的彩礼确实已经用于共同生活。
2.彩礼退还的具体条件如下:①男女双方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②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并没有真正开始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退还彩礼;③如果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同样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退还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