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人关系持续期间所得之共同所有权的资产,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特定协议,否则在进行资产分割时,应
首先将共同之处分为情人方和被继承人各得一半。至此,方可推断,当其中一方离世后,并非可以直接将全部共同资产作为其财产遗产处理,而是
首先必须明确双方间共有财产之范围,并从其中划分出一半属于尚健在另一方所有,剩余部分才是死亡方可以继承的私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