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辞世的子女并不能直接承袭遗产所有权。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倘若某人的子女不幸比其尚健在的父母更早离世,则其具有代为继承的资格。代为继承制度指的是,已经去世之子或女所遗留下的子嗣或孙辈直系血亲,将有权利享有原本应由他们的前辈所有的继承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