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继承顺序中的各继承人所能享有的遗产份额比例通常应均等分配;对于那些生活状况格外贫困且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他们充分的照顾;而在对被继承人曾付出大量的抚养责任,甚至与之共同居住的情况下,分配遗产时,应考虑适当增加其所能获得的份额;如果有足够的扶养能力或者相应条件但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则应考虑不予分配或者仅分配较少份额给这些人;而如果各继承人达成协议并统一意见,那么也可以考虑不严格实行上述均等原则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