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递交如下各项申办材料:
1.提交“迁移户口申请书”;
2.取得具有接纳迁移人口身份并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文件;
3.提供拟迁移户口人士的户籍证明以及所属户口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证明,或者由公证机构开具的公证书;
4.将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仅供审核用,留下复印件)上交;
5.附有房地产权证副本的原件(同样仅供审核用,留下复印件)。除此之外,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您还需按照要求提供各自对应的补充材料,例如自建房屋时需要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管理与规划部门对这座建筑物建成的批准相关文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