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申请补发身份证明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后,原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就会失效。这是由于在提交新的身份证件申请并获准通过后,旧的身份证明文件将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回收或注销。经过回收或注销流程后,旧的身份证件便失去了其合法有效的效力,因此无法继续使用。针对居民身份证到期、公民个人名称发生改变或是证件遭受严重损毁以至于难以辨识等情况,当事人都应该重新申领新版身份证件,而在获取新证之时,必须交出先前持有的原证以便进行相关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