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若男女双方均有意愿恢复婚姻生活,那么随时都可以重新办理复婚手续。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定是必须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关于恢复婚姻前的离婚协议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益,我们需要分别从人身保护及财产分配两个层面加以剖析。
首先,针对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的条款而言,由于复婚的出现使得原定协议的实施对象和目标失去了原本的意义,所以这些条款自然也就失去了效用。
其次,对于财产分割部分的条款来说,即使夫妻双方重新走入婚姻殿堂,也并非意味着这些条款将自动丧失其执行效力。
因为合法复婚的性质等同于全新的一段婚姻历程,其法律效力应自复婚当日起计算,并非从前次离婚之日延续下去。
因此,在复婚之前,脱离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其中一方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复婚这一行为而自动改变成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特设的书面约定或协商达成共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