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作为婚姻制度中的特殊存在,因其在构成要件上的某些不足而无法获得法律体系的承认。
此种婚姻制度中,法律宣告其无效,并不赋予夫妻双方以合法的身份地位。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可以将其具体化为几个类别:
首先,重婚现象以其原始形态——已经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者,再次进行登记结婚,同时,对于那些明知对方已属于他人之配偶而仍然试图与之缔结婚姻的行为,同样视为重婚行为。
其次,目前民法典明确禁止的近亲婚配,也被列入此类,它涵盖了包括禁止直接血缘引发的婚姻以及禁止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引发的婚姻等在内的几种情况。
其中,直系血亲的范围主要涉及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其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则主要包括同源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后裔,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姑、舅、姨与其侄(女)、甥(女)等的关系。
最后,未达到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也是导致无效婚姻的原因之一。
根据规定,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则不得早于20岁进入婚姻阶段,否则,即使勉强结婚,他们的婚姻关系也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