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结婚证书的丢失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风险。在所需证明文件中,倘若其中一份为结婚证书,而另一方的结婚证书因某些原因已失去其原本作用,则仍可依据对方的结婚证书来达到同样的认证效果。
另外,若个人的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不幸遗失或者遭受损害,相关人士依然有权持有户口本和身份证明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或者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补发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