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事宜,主要交由各大医院联合组成的医学会来进行。
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第二十一调有关条款明确指出,设立在各地级城市以及县(市)级别的医院联合委员会负责组织展开首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
具体而言,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等地级市的地方医学会将负责组织后期的再鉴定工作。
当情况需要时,中华医学会甚至有权组织开展一系列具有全国性影响力且不易解决的疑难、复杂型医患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所有的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都必须由负责该项事务的医院联合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团配合进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