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医疗纠纷的理赔额度,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医疗事故的等级;
其次是医务人员在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所负的责任程度;
最后就是医疗事故对病患身体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这种影响和病患本身存在的疾病状态之间的关联性。
对于那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医院有权利拒绝进行赔偿。
此外,第四十八条的第一款也明确指出,已经被判定为医疗事故的事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务必要同时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准确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